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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4/28 10:32:34 浏览次数:581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下列依据编制的投标人最高报价。

(一)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由合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营业执照中含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四、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实行网上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登录“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系统”,根据系统设置,填报信息、上传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等资料。

五、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营业执照中含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参与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符合国家、我省、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标准和文件的规定;

(四)最高投标限价未超出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经备案系统上传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上报备案资料齐全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系统”可自动生成《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

七、已办理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于开标前3日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系统”备案公开栏目中公示以下信息:

(一)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

(二)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八、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其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备案信息以重新办理的为准。

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及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2441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953号)文件同时作废。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319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24-005